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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检HIV阳性也不能告知?保护隐私权不能牺牲健康权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6-29 01:12:00    

“我不想让她知道,我怕失去她,怕她瞧不起我,我还是希望能过正常人的婚姻生活……”一位年轻人在得知婚检复核HIV阳性后,瞬间崩溃,在诊室号啕大哭。近日,“男子婚检查出HIV哭求医生别说出去”的新闻,登上社交平台热搜。近年来,婚前隐瞒艾滋病史被诉案件频出,婚检中查出艾滋病是否要告知另一半,成为备受公众关注的话题。

从现行法律上讲,医生并没有自主将一方病情告知他人的权利。我国医师法明确规定,医生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的,可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。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,医生未经同意,不得泄露感染者信息。上述立法的出发点,还是为了更好保护疾病患者的隐私权。

如此一来,患者的隐私权固然是保护了,但由此衍生的后果却难以承受。比如,有的新人婚检后,虽然查出一方疑似HIV阳性,医院仅告知本人,结果导致婚后另一方也感染HIV,以目前科技手段,还难以治愈。这些年,在河南、湖北等地都有类似案例。对于医生,其实也处于两难境地,如果按规定不告知,一旦出现问题,就可能遭到投诉,甚至是人身威胁;如果违反规定告知,同样也可能让婚事黄了的当事人找上门来算账,难免挨处分。

从法理来说,保护隐私权不能以牺牲健康权为代价。健康权和生命权一样,属于基础性的重要人权,也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。如果没有健康权,包括肖像权、隐私权等人格权利都将无从谈起。正是基于健康权的极端重要性,世界人权宣言将其列为首要权利,我国宪法、民法典等法律也明确予以保护,将其置于法定优先地位。是以,在数种权利发生冲突时,天平不能向保护隐私权一侧倾斜。

在医师法、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、法规尚未修改之时,也有国家立法试图“填补窟窿”,比如,民法典规定,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问题是,这样的规定,毕竟是“马后炮”,被感染了难以治愈的重大疾病,终身陷入痛苦、绝望境地,撤销婚姻又有多大意义?

近年来,也有一些地方立法试图先行破冰,如云南新修订的《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》规定,“感染者应当告知配偶,本人不告知的,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”。问题是,地方立法位阶过低,其所规定的内容,与医师法等国家立法还存在较为明显的冲突。根据立法法的规定,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,下位法的内容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,否则将归入无效。

从长远看,还需要从国家立法层面持续发力。在医师法中,可以将医生告知另一方婚检结果作为补充性规定。在艾滋病防治条例中,也可以规定感染者拒不告知的,医疗机构有权告知。当然,优化当前的婚检制度,也应在理性讨论的范围。事前双方共同签署同意协议,双方婚检结果被整合在一份报告中,因为已经征得双方允许,这种做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,也能较好地达到既保护隐私权,又保护健康权的效果。法律因时而变,对于久在重负之下的医疗机构和医生,也能长舒一口气。

文|柳宇霆(法律学者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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